个人资料收集声明
依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下称「条例」),易易壹财务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现通知贵客户以下细则∶
- 客户在开立或延续信贷户口丶建立或延续信贷或分期贷款或要求本公司提供其他财务服务时 (包括但不限於本公司之私人贷款丶循环贷款丶楼宇按揭及楼宇估价服务等),需要不时向本公司提供有关的资料,以作处理及审批该项申请。
- 若客户未能向本公司提供该等资料可能会导致本公司无法开立或延续信贷户口或建立或延续信贷或分期贷款或提供其他财务服务。
- 客户与本公司在延续正常业务运作中,例如,当客户在一般情况下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与本公司沟通时,本公司亦会收集客户的资料,当中可能以文书形式或电话录音或网上系统收集。
- 客户的资料可能会用於下列用途∶
- 处理信贷及/或其他财务服务申请;
- 提供服务和信贷便利给客户之日常运作;
- 在户申请信贷时进行的信贷调查,及每年进行一次或以上的定期或特别审查,及由本公司进行核对程式(根据条例之定义);
- 编制及维持本公司的信贷评分模式;
- 协助其他放债人及/或财务机构作信用检查及追讨债务;
- 确保客户信用维持良好;
- 设计提供客户使用的金融服务或有关产品;
- 为本公司或特选公司推广财务服务及产品;
- 计算本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债务;
- 进行保险索赔或分析;
- 为营运需要而进行之公司信贷评估或资料分析;
- 向客户及为客户之贷款提供抵押的人士追收欠款以维持当时人之信贷档案以作本公司现在或将来之参考(不论当时人与本公司存在关系与否) ;
- 维持客户之信贷档案以作本公司现在或将来之参考(不论客户与本公司存在关系与否);
- 根据本公司须遵守的任何适用法例丶规则丶法院指令的要求,或预期本公司应遵从的监管机构的指引,向监管机构丶警方或法院作出所需披露;
- 使本公司的实在或建议承让人,或本公司对客户的权利的参与人或附属参与人评核意图成为转让,参与或附属参与的交易;及
- 与上述有关的用途。
- 本公司可不时查阅客户存放於信贷资料服务机构之个人及账户资料或记录以就本公司给予客户之信贷服务作出以下检讨:
- 增加信贷金额;
- 削减信贷(包括取消信贷或减低信贷金额);
- 提供客户进行或实施贷务重组安排。
- 本公司会对其持有的客户资料保密,但本公司可能会把该等资料提供给下述各方(不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外)作第(4) 段列出的用途∶
- 向本公司提供行政丶电讯丶电脑丶支付丶债务追收或证券结算丶资料处理或其他与其业务运作有关的服务的代理人丶承包商或第三者服务供应商;
- 曾向本公司明文或指示承诺将有关资料保密的任何其他人士(包括本公司之集团公司);
- 付款银行向出票人提供已付款支票的副本(而其中可能载有关於收款人的资料);
- 信贷资料服务机构;而在客户欠账时,则可将该等资料提供给收数公司;
- 本公司根据对本公司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法例丶规则丶法院指令或预期其应遵从的监管机构的指引,须向其作出披露的任何人士;及
- 本公司的任何实在或建议承让人或就本公司对客户的权利的参与人或附属参与人或受让人。
- 本公司或本公司选定的其他公司,目的是为提供本公司相对其客户有兴趣的服务。
- 根据条例中的条款及根据条例核准发出的个人信贷资料实务守则,任何个人有权∶
- 查核本公司是否持有他的资料及查阅该等资料;
- 要求本公司改正有关其不准确的资料;
- 查明本公司对於资料的政策及实务和获知会本公司持有的个人资料类别;
- 查询并获回覆,本公司例行向有关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或收数公司披露的个人资料类别,及获本公司提供进一步资料,以客户向有关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或收数公司提出查阅和改正资料的要求;及
- 於悉数清偿欠款而结束账户时,指示本公司要求该信贷资料服务机构,从资料库删除本公司曾经提供的账户资料,惟是项指示须於结束账户後5年内发出,而该账户在紧接结束之前5年内,并无拖欠超过60天的记录。假如该账户有拖欠超过60天的记录,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可以保留有关记录,直至欠款悉数清偿之日起计满5年为止,或本公司接获的解除破产令生效日期起计满5年为止,以较早发生者为准。
- 根据条例的条款,本公司有权就处理任何查阅资料的要求收取合理费用。
- 任何关於查阅或改正资料,或索取关於本公司的私隐政策声明或所持有的资料种类的要求,应向下列人士提出∶
资料保障主任
易易壹财务有限公司
香港中环干诺道中111号永安中心21楼2107室
电话:(852) 2235 3522
传真:(852) 2235 3588
- 本公司在批核信贷申请或将来贷款户口覆阅时,可能参考由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提供有关客户的信贷报告。假如客户有意索取有关报告,可直接联络有关信贷资料机构,其联络资料如下:
环联资讯有限公司
香港九龙尖沙咀广东道9号港威大厦第6座1006室
电话:(852) 2577 1816
传真:(852) 2578 4425
- 本声明不会限制客户在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下所享有的权利。
- 本文义如有歧异,以英文本为准。